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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常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投诉须知

● 调解请求
当消费者接受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与承接装修的企业协商解决无效时,可向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投诉,填明投诉表之后,请求调解。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消费者与家装企业中的员工私下交易而引起装饰纠纷的;
2、提供不出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的;
3、提供不出家装工程合同文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以及权益被侵害的证明证据的;
4、家装工程的价格,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而又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进行投诉的;
5、超过家装工程约定的保修期,被诉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的;
6、投诉人因自身不遵守适用规定导致家装工程出现问题的;
7、已达成协议,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委托他人投诉,没有出具委托授权书的;
9、对存在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
11、不符合家装工程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争议的调解:

1、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接到投诉材料后七天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分别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作出如下处理: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2、对受理的投诉,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协会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约定的时间,到场进行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争议调解。
3、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家装工程争议可延长三十日。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的,制作《家庭装饰工程争议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制作《家庭装饰工程争议终止调解书》。
4、对有争议的家装工程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坚定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指定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主张人预付,调解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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